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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News information

林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作者:管理员 阅览:95  2024-01-11 15:16:48

    司法实践中,对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村集体的部分外其余全部归被征地农户争议不大。但是对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究竟应当归村集体还是被征地农户(或承包人),抑或由两者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则颇具争议。笔者认为,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应当与耕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及分配一样。

首先,村集体有分配方案且不违反法律的,应当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此,集体经济组织自当有权进行分配。但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而且在法律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规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可依法诉请撤销。当然,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应当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概言之,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92%,支付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为区片地价的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之下,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其次,集体经济组织未进行统一安置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外,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征收补偿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征收单位所发土地补偿费中包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两项,其中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占40%。根据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以贵州省为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20%。据此,按照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计算出的土地补偿费中的40%中集体经济组织最多能获得20%。故此,对于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不得低于92%、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超过20%。譬如土地补偿费总额为30万元,其中92%即27.6万元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20%即2.4万元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践中之所以对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属争议颇大,主要是认为耕地与林地不同,因为耕地承载着被征地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而林地不具有这种功能。笔者认为,该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体系解释,不难得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承包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而非仅指耕地的结论。换言之,林地承包农户或承包人其承包林地被征收的,依法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第(二)款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此,未进行统一安置,或者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中的92%依法应当归林地承包农户或林地承包人所有。

关键词:企业拆迁;房屋征收;杜柏飞律师;行政诉讼;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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